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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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关系

自首和坦白关系

自首和坦白都是刑法中两种常见的量刑情节。但是司法实务中,很容易混淆两者的性质。这对于罪犯的量刑是有影响的。因此,为了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文就自首与坦白的异同作相应分析。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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