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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一、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二、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怎么认定自首

(1)时间限定:最晚必须是在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在司法机关调查谈话期间交代相关问题不认定为自首。但是司法机关并没有锁定犯罪分子,而只是单纯的在犯罪现场询问,此时交代问题可以认定为自首。

(2)客观条件:必须有实际行动,投案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投案,不过在投案途中被逮捕的仍然认为属于自动投案。本人因受伤等原因委托亲友代投案也可认定为投案。

(3)主观条件:投案动机不影响自动性的认定,无论是真诚悔罪还是畏惧法律,无论是经亲友劝说还是生活无着落等都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是被亲友采用强制措施手段扭送到司法机关的,因本人主观上并没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不认定为自首但是可以按照坦白来认定。

(4)投案对象:投案对象不要求必须具有刑事管辖权的单位,可向公、检、法、单位保卫部门、村自治组织以及它们的工作人员投案。

(5)投案表现:即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否主动投案是区分自首和太坦白的主要方法,对于任何不否认自己犯罪行为的主体构成坦白,最后量刑时会酌情减刑。若是还没有被公安机关抓捕,就主动投案然后如实的交代自己、团伙的犯罪行为的,那么此时属于自首,会按照法律规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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