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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行政职权内容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行政职权内容

众所周知,在诉讼过程中,会遇到需要司法鉴定的情况,其司法鉴定结果,会对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各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国家对其有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其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特别是权利下放以来,具有的行政职权越多。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行政职权内容。

行政职权的概念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的法医临床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疑难、争议等司法鉴定事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职权的核心

行政职权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司法鉴定,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司法鉴定的结果会对案件结果产生一些影响。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行政职权内容?司法鉴定管理,在权利下放后,拥有的行政职权渐渐增多,正所谓权利越大,责任越重。其行政职权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避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