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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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司法鉴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司法鉴定由于其鉴定结果可能会对相关的诉讼案件的案情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管是国家还是申请人对于司法鉴定的规范性都是非常的看中的,为此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和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了,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司法鉴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盛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注册资产是指设立登记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各项资产。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已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为了表示对司法鉴定的重视程度,和司法鉴定的规范性,所以国家制定颁布的司法鉴定规定中对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还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命名上还做了相关的规定,这在我国还是比较的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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