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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创伤司法鉴定是怎样的?

面部创伤司法鉴定是怎样的?

在人们的主观意识中,看人先看脸。也正因为这样,面部暴露在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地方,但是,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使我们的面部受到创伤,我们生活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里,首先应该进行面部创伤司法鉴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

一、关于容貌毁损

容貌毁损(重度)(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轻度)(重伤二级)。

《标准》容貌毁损的条款,是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简称《重伤标准》)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的量化。吸收采纳了GA/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容貌毁损的条款,该条款已在鉴定实践中广泛使用,鉴定人并不陌生。容貌毁损(重度)是指,面部损伤后遗留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4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

二、关于面部瘢痕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累计长度15.0cm以上(重伤二级)。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累计面积10.0cm2以上(重伤二级)。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轻伤一级)。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者多块累计面积5.0cm2以上(轻伤二级)。

瘢痕组织是人体创伤修复过程中必然的产物。从广义上说,没有瘢痕组织也就没有创伤的愈合,但瘢痕生长也会导致各种外形的破坏及功能活动障碍等,特别是在面部。瘢痕发生的部位如果生长在眼、鼻、口唇部位,对功能影响就比较大,可以造成眼睑、口唇的外翻畸形,鼻腔狭窄等。

三、关于面部创或者瘢痕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轻伤一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轻伤二级)。5.2.4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轻伤二级)。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轻伤二级)。

面部软组织创(轻微伤)。

面部皮肤损伤:皮肤由表皮、真皮及皮下组织三部分组成。在真皮内有大量的弹性纤维,使皮肤具有一定的弹性,本条款所述的创是指皮肤全层裂开,皮肤全层损伤愈合后一般均会遗留瘢痕,而表皮的损伤在愈合后可以不留瘢痕。鉴定时应注意面部的范围不包括耳郭,法医检验的面部创已经愈合的,测量瘢痕长度。

四、关于面部细小瘢痕或者色素沉着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30%(重伤二级)。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累计面积30.0cm2以上(轻伤一级)。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8.0cm2以上(轻伤二级)。

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轻微伤)。5.2.5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长4.0cm以上(轻微伤)。

面部大面积的擦挫伤、烧烫伤以及化学药物的灼伤,可以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沉着,应明确有引起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的损伤基础。

包括轻重伤的等级和一些分类细节,小编也已经为您列的非常清楚。如果不小心面部创伤,一定要按照司法鉴定处理。面部创伤不是小事,特别要注意平时的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形象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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