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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资金的认定

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抽逃资金的认定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律师建议:抽逃出资的行为由于法律修改后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极大降低,但是对应需要承担抽逃出资的行政及民事责任,因此企业想要长久发展合规经营仍然需要重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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