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仲裁/列表

仲裁回避申请制度

仲裁回避申请制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仲裁员的回避制度有哪些

仲裁员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2)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3)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4)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5)曾任或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

(6)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7)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仲裁员应当回避。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般以书面形式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