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诉讼管辖/列表

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从何时开始计算的?

对于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从何时开始计算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一审要求从立案之日起在六个月之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延长,则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了,这说明一般民事诉讼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审结,如果需要,还可以延长。但这针对一审程序,可追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如果在一审程序中适用了简易程序,则就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争议焦点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无争议的,简易程序审结时间短,更加方便迅速,但是出了纰漏也可以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就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