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列表

民法总则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总则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是什么

权力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允许被滥用的,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在公司当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利。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并且受到相关法律和部门的监督。权力只有相互制约,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下面本站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是什么?

一、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禁止权力滥用的含义

1、《民法典》第132条新增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文原则,考虑到此项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规定在民事权利的一章。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力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三、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1、构成权力滥用,必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且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力行使有关的行为;而侵权行为事先并无正当权利的存在,不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利形式无关。

2、禁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在于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过对权利滥用的禁止或制裁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权行为制度并没有限制民事权利的目的。

3、权利滥用以当事人故意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想法为要件,在行使权利时仅仅因为过失造成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 不构成权利滥用;而侵权行为不仅以故意为要件,仅因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权力不能滥用,是针对出资人和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在第83条当中规定,出资人不得利用自己的权利,做出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的事情。同时对于我国的民事主体,如果滥用权力,造成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的话,需要追究责任。

TAG标签:民法 总则 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