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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时有提及。在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意思不违反国家的公序良俗时,其民事法律行为被定为绝对无效。很多人岁对这一概念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详细解读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下欢迎大家阅读!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总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2、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3、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4、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通过上述资料阅读,我们知道民法主张自我管理、自我做主,如果具有法律民事行为的当事人能够准确地表达意思,并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制度,那么其意思是合法的,效果也是合法的,可以确保其利益和义务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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