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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清算期间法人不在存续的依据是什么

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属于一个开放速度非常快的全新的阶段,各企业之间其实肩负的责任和使命也要比以往更加重要了,与此同时,市场激烈的竞争法则也让所有的企业必须要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站稳脚跟。另外有一部分反而受到新规则的冲击就面临着清算破产的地位,而在清算期间,有些人员可能会认为民法典清算期间法人不在存续。

民法总则清算期间法人不在存续的依据是什么

一、民法典清算期间法人不在存续的依据是什么?

清算期间法人还没有被注销,因此清算期间的被告依然是法人,只不过是清算组负责。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编在文章的结尾处提醒大家一句,民法典清算期间法人不在存续的这种想法完全就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存续是建立在已经在国家有关部门把全部登记的手续依法给注销了的,这只能是在清算完成了以后的,清算期间公司还有很多事情都要处理的,因此法人是依然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