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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民法典》已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有:

l、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

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人就是专门用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对于此人应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让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利受到更大的保护,如果让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起法律的后果,同时被监护人也是有权利要求更换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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