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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涉及胎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要遵从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即使你还是一个婴儿甚至是胎儿。那么在民法总则中关于婴幼儿的相关规定具体有什么,以及民法总则规定涉及胎儿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带着这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总则规定涉及胎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   

其行为能力按年龄或者精神状况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0周岁以下或者精神病患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0周岁以上未满一吧周岁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一吧周岁或年满一陆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始于设立终于消灭。 其他组织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了,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规定涉及胎儿的规定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具体的回答,上述文字都是通过在民法总则中的相关条例进行的解释说明。其实在胎儿继承权的规定上,民法是与我国的继承法存在一些相矛盾的问题。但是总体而言还是相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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