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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征收、征用应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补偿?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总则征收、征用应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补偿?

征收、征用应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有以下几点含义:

第一,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征用;

第二,征收、征用的内容为不动产或者动产;

第三,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征收、征用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近年来,我国因为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等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其根源是被征收人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非常不合理,甚至发生了一些极端的事件,有的人失去了自己的宝贵生命,有的人失去了自己的家人,给我们以深思。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征收或者征用必须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只要你对被征收的对象(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物权,在政府进行征收时就有权利要求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保障公民和社会拥有更多的自由和自主权,这也意味着征地拆迁中的当事人同样受着民法的保护,他可以更多的自主自己的事务。针对违法的征拆行为、不合理的补偿,可以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收、征用对于我们补征地的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还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来进行补偿,必须要遵守先补偿后征地的原则来进行,所以,我国对于公民的保护是最注重的,就是为了能让公民提高法律的意识,好好的遵守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