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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36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总则136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法典》136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下,适用比一般诉讼时效两年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一年。其中,第二种是指在出卖人未申明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或受害人可以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

二、《民法典》总则修改亮点

亮点一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规定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亮点二

第16条: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该规定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亮点三: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10周岁改为8周岁。如果不明白为什么如此修改,不妨走访幼儿园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

变化考点4:监护制度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亮点四:监护制度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亮点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3)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

亮点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合法性”

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于是存在“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实质区分。果断去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七: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

(2)该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对“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效力区别评价的局面(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律无效,合同行为或有效或效力待定)

亮点八: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模式:主观标准1年。

将其分为三种情形:

(1)欺诈、显失公平——主观标准1年;

(2)胁迫——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误解——主观标准3个月。

此外,上述三种情形均受最长除斥期间5年(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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