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列表

民法总则173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总则173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法典》173条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终止规定

第七章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的《民法典》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关于代理的相关事宜,其中第三节里面主要是委托代理的情形的规定、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以及法定代理终止的规定,其中《民法典》173条就是详细的介绍了哪些情形下委托代理终止,对于委托代理终止有异议的都可以参阅一下我国的《民法典》第七章相关的内容规定。

TAG标签:民法 总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