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案例/列表

什么标准下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才立案?

什么标准下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才立案?

一、什么标准下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才立案?

我国没有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相关的罪名是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通过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后必须马上逮捕嫌疑人吗?

不是,逮捕嫌疑人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后侦查的证据需要证明哪些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血液制品的供应是有严格的操作流程的,而且,供应血液制品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有单位犯罪,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没有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