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 法录帮 危害公共卫生罪 2.2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追诉。 TAG标签:血液 血液制品 供应 立案 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