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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多判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多判年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多判年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界限是什么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

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

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再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时候,主要是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能够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以及行为实际是否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对于此罪量刑最高是可以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最低量刑也是在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