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

当前位置 /首页/损害赔偿/公共安全/列表

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外就是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是禁止喧哗打闹的以及做一些危险的事情,这些行为是很可能导致其他人受伤,这样就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根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和方式,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它具体犯罪的行为,均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举两个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一个是,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私设电网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第二个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TAG标签:公共安全 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