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

当前位置 /首页/损害赔偿/公共安全/列表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方法侵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方法侵害公共安全罪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外就是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是禁止喧哗打闹的以及做一些危险的事情,这些行为是很可能导致其他人受伤,这样就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根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您好,针对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方法侵害公共安全罪问题解答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如果以上内容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本站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