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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是什么?

一、如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是什么?

如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是什么?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时间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如执行标的已被执行完毕,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另外,诉讼保全阶段,案外人对保全标的存有实体异议,亦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前置程序条件。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启动审查机制上,应明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执行异议审查后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司法救济。

(三)诉讼请求的限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超出上述诉讼请求,应建议当事人撤回诉讼请求,当事人拒不撤回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不予审查处理。

(四)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和执行复议程序的选择。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针对执行行为提起异议,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选择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如异议针对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六)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延长,超出该期限,不予立案受理。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面临诉讼案件的时候,若是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15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若是对二审结果不满意意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再审一般就是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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