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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一、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时候该适用惩罚性的赔偿金什么时候是补偿性的,2003年施行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其他的法条规定,

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表述。侵权责任法作为规范侵权赔偿的基本法律,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

2013年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改和增加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经营者明知缺陷仍然提供造成人身伤害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当代社会现在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它是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界限的,但是很多的人员并不知道如何来进行适用,现在我们国家关于违约金方面的一个赔偿的话,基本上都是以填满他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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