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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所有商品和服务领域只要存在欺诈行为的,都可以“退一赔三”。由个人发起投诉、获得赔偿。也因了这个缘由,弱点就很突出,由于消费者多而分散,难以组织,即便有心于三倍赔偿,但在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面前,多数也选择了妥协。在此情形下,公益诉讼就成了个人维权的替代选择,它的实施主体是消费者协会,可发起集体诉讼,判决一经生效,就自动及于所有被侵权的消费者,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此次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是专门赋予消协组织及其公益诉讼的,和以往理解的侵权赔偿有所不同。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特征有哪些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关的民事诉讼的时候,要注意了解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