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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指的是什么?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相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姓名权这个概率还是很模糊的。姓名权简单点来说就是我国的公民享有变更、使用、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并且让他人尊重自己名字的权利。那么,关于姓名权的侵权内容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姓名权的含义以及它的侵权行为。

姓名权指的是什么?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姓名权指的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二、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A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以上的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姓名权的含义以及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希望对大家了解姓名权有所帮助。如果您对姓名权还有其他什么不清楚的地方,你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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