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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法律条文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公民可以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我国也有关于姓名权的一些规定,那到底姓名权法律条文有哪些?本站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姓名权法律条文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姓名权法律条文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二、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A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户口登记条例》

看完以上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我国关于侵犯姓名权的规定都有哪些。公民的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公民的姓名权要是被他人侵犯的话,被侵权人此时可以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