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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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高空坠物最新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高空坠物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施行。“高空抛物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民法典进行严格的民事行为规定,再通过对物业企业赋予安全防护义务,对公安机关赋予责任,一方面提高了我们民事主体自我管理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这是最重要的,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社会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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