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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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教师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可以受到:
A、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B、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C、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教师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