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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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非法财物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毁坏非法财物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非法财物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私财物”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有不同的含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公私财物”是指什么财物,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评判,《刑法》条文是唯一的评判标准。

《刑法》总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对“公私财物”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二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明显不是公共财产,是私人财产,评判其是否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公私财物”,就要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从上述列举的四项财产可以看出,《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合法财产或依法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由此可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公私财物”只能是合法财产或依法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包括非法财产。

二、犯罪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公民和企业的生产资料和所有物都是会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人都是不可以随意的破坏和毁坏他人财物的,如果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是破坏的手段和行为特别恶劣的情况,当事人不仅要按照实际情况支付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是要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涉案情节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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