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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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案件二审代理词是什么?

像是财产侵权等民事案件归属民事纠纷里,假如案件的情况无法私下里自然调解那也是往民事案件这一类别里去告。那么,财产侵权案件二审代理词是什么?本站小编细心为您整理出了这一案件的重点由来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重点,通过对下文的阅读我们可以对此类案件有个更全面的了解。

财产侵权案件二审代理词是什么?

一、财产侵权案件二审代理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财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权属于物权范畴中的一项权能,现阶段,我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对物权的保护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讲比较全面。但《民法通则》关于物权的规定任然适用,只是与《物权法》规定不同的,以新法为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的规定,基本上构成了我国民法中的物权制度。虽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被分为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所有等财产类型,但我们认为:首先,三种财产地位是平等的;其次,受保护的程度也应当是同一的。

财产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亦被我国宪法所保护。财产权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针对财产的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财产从而取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该财产,不妨碍权利主体对该财产进行支配的义务,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财产权的内容。

财产损害赔偿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孙xx诉天津市xxx集团有限公司、庄xx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第二审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综合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在本案中,致使自来水管道破裂的直接原因在于庄xx搭建的违章建筑,该行为与被上诉人孙xx财物受到损害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跑水的位置位于搭建违章建筑后房山处,该违章建筑位于城市供水干线、支线之上。如果没有该违章建筑,就不会出现水管爆裂的后果。然而,该违章建筑系庄xx搭建,其对于该违章建筑虽没有合法手续,但其对该违章建筑一直占有并使用。如果没有该违章建筑,一旦出现自来水管爆裂,也不可能致使他人财产损失。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因此,庄xx的在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之上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与被上诉人孙xx财物受损存在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2、被上诉人孙xx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用户不得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占压和覆盖,对供水企业抄表或者维修、抢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给与配合”。然而,漏水发生后,被上诉人孙xx并没有配合上诉人的抢修、维修工作,扩大了损失,存在过错。因此,被上诉人孙xx对其自身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所当然的,责任人需要承担自己应该承负的责任。从这一案件里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上关于财产权的一些规定,法律对于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是很细致的,更多问题请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