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权益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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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法律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如亲属或朋友没有人进行担任这类监护人的,可有相关的当地政府进行监护,或当地政府进行指定的,对这类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这类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