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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除质保金

买卖合同解除质保金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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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保金司法解释

是合同一方就所供设备(货物)的质量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承诺。如果设备(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那么购买方就必须向对方给付该款项。如果设备(货物)质量不合格,应当将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来处理,假如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付设备(货物)的一方可以请求作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后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仍应给付剩余部分。
质量保证金不宜解释为一种担保,担保法上的担保保证的是主债务的履行,因此从构成要件来分析,约定质保金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
质保金作为特定化的款项,可以是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设备(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设备(货物)的费用;当设备(货物)质量合格后,其给付条件成立,即应按约给付。
法律依据《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