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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扣劳动合同原件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法官扣劳动合同原件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法官扣劳动合同原件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法官指出,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原因就是缺乏证据收集及保存意识。如果确实如单位所说,劳动合同全部由劳动者一人掌管,那么单位就应在预感双方将要发生纠纷前,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因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职工不服起诉。庭审中用人单位出示了单位规章制度,但职工称从未见过,单位称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人手一份,并让多名在职职工出庭作证。可是由于这些职工与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且违纪职工坚决否认,法院依证据规则不予采信,结果单位只得吃哑巴亏。

为此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可在发放单位规章制度时让职工在收到回执上签字,这样就可避免用人单位有理但口说无凭而输官司。

二、劳动合同原件不给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发一份给,可以到工作所在地的劳动局监察大队去投诉。劳动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发放合同给的。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若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用人单位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签订完毕之后,将劳动合同原件交付一份给劳动者,否则的话,可以到相应的劳动监察部门来进行投诉,并且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国的用人单位未和我国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此时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