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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违约包含劳动者违约和用人单位违约两种情况,他们分别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用人单位出现违约时,他们对求职者的我们承担什么违约责任。接下来本站小编为大家列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供参考。

劳动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即劳动合同的违约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般来讲,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两种。刑事责任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义务,对方可以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或法院起诉,由法庭和法院对违约者给予刑事处罚。经济责任则是指对违约者的强制性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等。

一、企业违约表现形式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违约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支付或拖延劳动者工资报

4、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6、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出现用人单位违约如何应对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竞争日趋激烈、就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世界各国立法之通例,我国《劳动法》修订时规定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应明确这样几个原则:

(1)用人单位违约时应赋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劳动者本人可谓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赋予其选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劳动合同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

(2)劳动者违约时,单位可以主张除要求继续履行以外的诸如损害赔偿、禁令等责任方式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3)主张损害赔偿必须依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应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其金额。

3、申明、禁令等方式。

申明、禁令等违约救济方式,在国外劳动立法中一般都有规定。禁令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和依约履行令相反,它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发布的要求某人不许做某一事情的命令。例如雇主向法院申请要求雇员不得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申明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有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作出的关于当事人权利的申明,这种申明尽管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于促使双方认清各自权利义务,避免争议继续有重大作用。可见,禁令、申明等违约救济手段的好处在于把工作做在事前。这些措施的功效,不仅在于违约救济,更在于通过对违约的防止或防止违约行为程度的扩大以达到救济权利之目的,建议我国《劳动法》修订时借鉴这样的制度。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多种多样,只要发现用人单位违约,在我国劳动《民法典》中就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一般来说法院会判决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误工损失、补偿劳动报酬甚至刑事处罚等。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内部会制定自己内部的员工管理制度,此时用人单位还承担违纪和行政处罚责任。所以当我们遭遇用工违约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