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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间的相关条款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间的相关条款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间的相关条款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在上述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一些女职工却将这些特殊规定片面地理解为,处在三期内,就可以“为所欲为”,用人单位在任何条件下都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女职工又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一)女职工三期内,对公司权利的主要限制

其一,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在女职工“三期”内,公司也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协商一致的)或“经济性裁员”

(1)企业依法进行重整;

(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方式解除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其三,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满时终止。

(二)女职工三期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

其一,女职工生育一般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113天产假,多胞胎的(98或113 15n)天。怀孕流产的,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其二,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公司均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工作。

其三,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有生育津贴,标准是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未参保,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一般不可同时享受,以较高的待遇为标准)

以上所述内容,属于法律对女职工“三期”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更利于女职工的细化规定,包括关于保胎假、陪产假等规定,详见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女职工保护相关规定。

目前,存在某些公司歧视怀孕女职工的现象,这些公司招聘前进行“询问、筛查是否怀孕”,聘用后,若发现怀孕,依然会通过加班、调岗等各种违法手段,变相逼迫怀孕女职工离职,此种做法严重侵犯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女职工,要树立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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