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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他人可以代理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让代理人去办理,此时需要员工自己的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本人在场,但是单位单方解除时不需要本人在场的,只不过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果是协商一致,而又不想或者不能亲自前往的情况下,就要委托各代理人代为办理,用人单位要求严格还需要进行委托事项公证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为了维系公司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并不全都是一直长久的。实际工作的环境是复杂的,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劳动关系的继续。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员工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亲自去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要提供委托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最好时,最好员工亲自前往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因为单位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