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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等三十八条的解释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等三十八条的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等三十八条的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法中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补偿的?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注意,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主张两倍工资,是有仲裁时效的,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两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不予支持。如果公司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建议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降低用工违法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主要介绍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员工入职之后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从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认定为单位和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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