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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怎么解释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怎么解释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第2个月开始,应该给双倍工资。比如约定每月1000元的,那么该单位应该每月支付劳动者2000元工资。

第2款的意思说,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单位不签,那么也是按月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的解析:

1、第一款的详细解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得到了圆满补充说明。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实际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到(三)约定的情况,也就是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综上所述,第82条主要就是一个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原则之内是必须要在一个月之内就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各执一份。但如果已经超过了一个月,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就应该给劳动者双倍的工资来进行补偿,并且及时补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