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劳动合同/列表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细则中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细则中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细则中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辞职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特别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③不可抗力解除权: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协商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没有做具体规定,劳动者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权利救济。

1、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必须以公司有继续履行的能力为前提。

2、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方式,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在单位工作中遇到公司没有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去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