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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已经慢慢地变成确认一名员工的基本要素之一了,不管职业是什么,只要决定要在一个职位上稳定下来,就要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的原因要离开所在职位,就要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一、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三种:

(1) 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被迫辞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3)一至十级伤残期间的主动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37条)。

由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涉及工资支付的截止日、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解除日会涉及基数及工作年限的确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等,因此准确地界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不同类别

解除时间的确定一般取决于解除通知的方式,实践中解除通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的解除方式,另一种是劳动者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解除的方式。前一种方式由于是法律明定的方式,因此解除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但后一种方式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因此解除时间确定起来比较困难,这体现在一方面实务中对劳动者是否可以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进行解除的通知本就认识不一,另一方面即使在肯定的主张者当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三、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法律规定

就解除时间而言,由于主动辞职解除、被迫辞职解除、一至十级伤残期间的主动解除均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因此,在法理上属于形成权。而作为形成权,相应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力,因此,将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认定为仲裁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到达单位之日为宜。若当事人双方对是否解除存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解除权,但当事人在仲裁/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则以双方合意解除的时间作为解除时间。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或起诉时未提出解除的请求,但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变更仲裁/诉讼请求或对方反请求/反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机构/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解除的,则可以仲裁/诉讼请求通知到对方之日为解除时间。

当自身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是要根据规定现有自己进行判断属于那种情况以及相应的时间是多久,只有这样你所确定的各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方案才可以实现,否则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的确定时间,是不会得到应有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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