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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偿标准中月工资基数是什么?

一、 劳动合同补偿标准中月工资基数是什么?

劳动合同补偿标准中月工资基数是什么?

劳动合同补偿标准中月工资基数一般为年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中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暖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涉及到劳动合同中有关补偿标准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劳动合同内容和条款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工资待遇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当事人之间也是需要根据工资待遇的发放情况来认定赔偿的基数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