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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解除合同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旷工解除合同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是我们在工作中,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的。说到旷工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家又了解多少呢。比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除名行为的法定程序。大家可以通过阅读本站小编为整理的相关的知识来获取答案。

旷工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的除名行为是否导致劳动合同的有效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案而言,针对旷工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除名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呢?根据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劳动部1991年9月5日对湖北省劳动厅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而《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第13条则直接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这一系列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后仍然有效,由此充分说明,用人单位对于旷工的职工有权以除名决定有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用人单位除名行为的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旷工事实已经两级法院查明属实;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在对上诉人作出除名决定后将该决定送达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为此出具收条一份。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在作出除名行为时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这是决定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另一个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在很多情况下除要求实体的正当性之外,尚有程序正当性之要求。此乃公平正义理念之本旨所必然,延伸到司法程序,则更为衡平救济之要义。就劳动合同的因除名解除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较,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作出决定时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以使劳动者得以知悉情况并有充分的机会进行申辩及寻求救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因此,用人单位作出除名决定的正当程序要求即为必须向被除名职工作书面通知。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将其除名决定送达给上诉人,且上诉人出具了收据,应当认定其除名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除名行为合法有效。相应地,上诉人作为被除名职工要求撤销该决定既缺乏事实构成要件又无相应法律支持,显属无理,故此,驳回上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旷工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除名行为是否导致劳动合同的有效解除以及用人单位除名行为的法定程序等等,我们给出了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及介绍资料,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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