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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和代通知金能同时索要吗?

赔偿金和代通知金能同时索要吗?

对于工作方面的问题我们大家都关心,因为我们每一个人肯定都会有自己的工作。工作方面有的时候会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国家规定的需要提前告知,如若不提前告知是需要有代通知金。那么赔偿金和代通知金能同时索要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才有相应的支付义务。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条件,因此,要求该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见,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应当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以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因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劳动者不能既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又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

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主张代通知金,自然不具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不过,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劳动者既主张经济补偿,又同时主张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这样相互矛盾的仲裁请求必然有其中之一无法得到支持。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我们大家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但是还是有很多的案例发生。对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能同时索要吗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因为赔偿金是在违法的情况下而代通知金是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并没有多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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