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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

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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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不能同时主张赔偿金与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见,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才有相应的支付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条件。


    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因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劳动者不能既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又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


  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是不可以同时的申请的,虽然二者都和解除合同有关,但是非法解除合同和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等等都是不同的,所以应该区分两者的区别,不能同时主张两个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