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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有哪些区别

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有哪些区别

劳动关系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它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关系。在该段关系中,有些劳动者可能不仅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不过很多劳动者对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本站小编来为你介绍吧。

一、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有哪些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二、竞业禁止的情况有哪些

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两种情况:

1、法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业”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另外,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还规定了副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约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对于在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予以确立。但是,对于离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则是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产生竞业禁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途径。

劳动者虽然有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前提是该信息确实属于商业秘密才行。如果您的单位指控您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最好失望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为好。本站网站为你推荐你所在地区经验丰富的律师,切实帮助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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