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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均都属于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因为对两者的区分不是很明确,所以在实践中往往引发很多纠纷,那么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本站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阅读了解。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二者的保密方式不同

保密协议通常是要求劳动者不得将其获悉的有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人。即劳动者负有不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协议的重点则集中在“竞业”上,即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二)是否具有期限要求

保密协议一般无期限限制,其贯穿与整个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后;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有期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签订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贴,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违约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的,劳动者可进行催告,如用人单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补偿金不予返还。

(2)如果劳动者仅违反竞业限制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竞业岗位,并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剩余期限的补偿金也不再支付。

(3)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加上调查费用。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在竞业限制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以下内容作为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 (1)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已公开;(2)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已无商业价值;(3)用人单位终止的,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4)劳动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死亡的。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协商解决、仲裁裁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约定如下: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如一方拒绝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在对时间以及金钱的补偿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也是存在着差异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一定要将两者正确的区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建议到本站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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