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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劳动关系存不存在

分公司负责人劳动关系存不存在

根据我国劳动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有一些劳动者,例如分公司负责人,在一些大型公司集团的分公司中工作,跟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分公司负责人劳动关系与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和总公司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其雇佣的劳动者与由总公司建议劳动关系。但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质

《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的用工资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是劳动合同为判断依据;二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判事实劳动关系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某一时间段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的一种劳动仲裁。

以上就是分公司负责人劳动关系与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介绍。从中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要看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分公司并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总公司委托分公司与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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