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法录帮 劳动关系 1.11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劳务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TAG标签:承揽 劳动关系 合同 劳务 劳动纠纷 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