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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不限定医疗期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不限定医疗期的?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期限长短一般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不限定医疗期。具体规定,和本站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本市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同时废止。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医疗期规定明确: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需注意,尽管新的医疗期规定没有“不限定医疗期”的规定,但是“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地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就是说,新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按老标准办理。

据此,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职工可以不限定医疗期:第一,劳动合同是在2002年5月1日以前签订的,且以后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第二,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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