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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理由辞退员工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试用期无理由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试用期无理由辞退员工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

试用期无理由辞退员工补偿为: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一)、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三)、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三、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给劳动者一份,否则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其他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增加了维权成本。同时,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的,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2、试用期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期限超过规定的无效,如果超过部分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很多单位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是要等到劳动者转正后才开始办理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方面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是一致的,不应当差别对待,只要员工入职,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当然,由于实践中办理社会保险存在时间滞后,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恶意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恶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当予以理解,同时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所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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